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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丨扯下公款旅游的“隐身衣”

发布时间:2026-07-22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大小[ ]

 明纪释法丨扯下公款旅游的“隐身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莫用考察打掩护,变相旅游必严惩。

 

自费门票非借口,擅改行程触红线。

 

换个“钱袋”仍是公,莫让下级来买单。 (安徽省芜湖市纪委监委 制图)

  本期看点

  公务出行必须公私分明,每一笔经费、每一段行程都应当且只能用于履职尽责。外出考察调研、参加学习培训,本是了解实际情况、推动工作落实、提升履职能力的重要途径,绝不能成为游山玩水、休闲享乐的幌子。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对严禁公款旅游的纪律规定认识不清,甚至心存侥幸:有的认为以外出考察名义安排参观几个景点无伤大雅;有的认为压缩工作时间挤出空当“搭车游”,只要“门票自理”就不算违规;还有的认为只要不花本单位的钱就不算公款旅游。本期聚焦公款旅游的三种常见情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扯下公款旅游的“隐身衣”,引导党员干部严守纪律红线,做到出差不走样、考察不变味、公款不乱花。

  情形①:以外出考察名义安排参观几个景点无伤大雅?

  公务考察绝不是公款买单的“观光游”。打着“公务考察”幌子游览风景名胜,本质上就是变相公款旅游。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典型案例

  某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余某,两次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赴外地开展“考察调研”。其间,余某违规安排多处景点游览,并统一调度车辆、聘请导游、购买门票、安排用餐等。两次考察中,因游览景点产生的费用共计2万余元,均纳入考察经费公款报销。经查,该“考察调研”仅是走个过场,并无实质公务内容。最终,余某受到党纪处分,相关人员均被责令退赔违规旅游费用。

  ◎条分缕析

  现实中,不少党员干部都有类似想法:“借着考察调研名义走走看看,算不上原则性问题。”有这样的错误认识,根源在于没有读懂《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变相公款旅游”内涵——凡是打着公务旗号行游览观光之实的行为,无论如何包装,本质上都属于违规公款旅游。

  一、辨清“变相”本质:公务名头不是公款旅游的“幌子”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专门将“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列入规制范围,就是要打击有名无实的变相公款旅游。如何区分正常公务行为和变相公款旅游?核心看行程的“重心”在哪里。走访的单位、座谈的内容、研究的问题,是不是都紧扣既定的公务活动?如果所谓的考察调研只是蜻蜓点水走个过场,景点打卡却排得满满当当,那显然是“公务搭台、旅游唱戏”的违规行为。本案中,余某组织的“考察调研”纯属徒有其名,根本没有实质性的公务需求,其目的就是借公务之“壳”、行游览之实。这种虚构的“公务名头”,绝不能成为违规公款旅游的“幌子”。

  二、划清公私界限:个人游玩不能让公家“兜底”

  《条例》明令禁止变相公款旅游,核心在于斩断“公款私用”的黑手,守住“公款姓公”的底线。公款必须且只能用于公务履职需求,绝不能用公家的钱满足私欲,更不能肆无忌惮地把公款当成个人旅游的“提款机”。本案中,余某以“考察调研”为名行观光游览之实,还将由此产生的车费、门票、餐费等旅游开销,堂而皇之地披上“考察经费”的外衣予以报销。这种慷公家之慨、拿公款为个人游玩“兜底”的行为,严重触碰了纪律红线。

  ◎廉洁提醒

  公务考察看的是工作需要,不是沿途风景;公款保障的是履行职责,不是个人享乐。打着调研幌子“走过场”,实则游山玩水“唱主角”,这种“借壳游”的把戏逃不过纪法的“火眼金睛”。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把公私界限划清,绝不能让严肃的考察调研沦为公款旅游的“隐身衣”。

  情形②:压缩公务行程到景区旅游,只要自己出门票钱就不算违规?

  只要擅自压缩、改变既定的公务行程去游山玩水,哪怕门票自掏腰包,仍会触碰“借机旅游”的纪律红线。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典型案例

  某市直单位负责人王某带队一行四人前往邻市开展为期四天的调研。到达目的地后,王某擅自压缩既定的公务行程,仅用一天半时间草草走完调研点,将剩余两天半时间用于游览风景。其间,王某等人自行支付了景区门票和索道费用,但返程后仍按照四天的调研时间,全额报销在景区逗留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共计5500余元。最终,王某受到党纪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理,违规报销及领取的差旅费用被责令退赔。

  ◎条分缕析

  面对纪律审查,王某辩称:“门票都是我们自己出的,怎么能算公款旅游?”不少党员干部也和王某一样,错误认为只要没花公家的钱买门票就不算违规。《条例》划出“借机旅游”的纪律红线,盯的绝不仅仅是谁掏钱买了那张门票,而是有没有把严肃的公务出行当成私人游玩的“顺风车”。算清这笔纪律账,关键看两点:既定行程改没改、公家经费占没占。

  一、规矩不容“变通”:“擅改行程”即触碰纪律红线

  公务差旅去哪、办什么事、待几天,具有极强的严肃性。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公务行程必须严格围绕公务活动展开,确保计划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制的“改变公务行程”行为,并不只包括临时绕道、提前出发或者推迟返程。该去的调研现场没有去,该开展的公务活动被取消,或者刻意压缩工作时间、为游览景区留出空当,同样触碰纪律红线。

  本案中,王某等人本应完成四天的调研任务,却仅用一天半便草草结束,将其余时间安排为景区游览。表面上看只是重新调整了时间,实际上是把严肃的工作任务当儿戏,用缩水走样的履职换取个人享乐。公务行程绝非可以随意伸缩的“橡皮筋”,只要偏离公务活动、擅自改变既定路线去游玩,就已经闯入了纪律的雷区。

  二、认清“借机”实质:自费门票遮不住“假公济私”的算计

  《条例》所称“借机旅游”,关键在一个“借”字,即假借公务活动之名、公务出差之便安排个人游览。一次借机旅游,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往往才是开销的大头。自己只出景区的“小钱”,却让公款承担隐形开销的“大头”,这实际上是把公家经费当成了个人出游的“提款机”。

  本案中,王某等人看似大方地自掏腰包买了门票,实则是“掩耳盗铃”——一张自费门票,既填不上公务履职“缩水”留下的窟窿,更撇不清个人游山玩水与公款吃住行之间的“瓜葛”。这种只算“门票账”、不算“行程账”和“履职账”的小心思,不过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王某等人不仅受到党纪处分或相应处理,违规报销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也被责令退赔。

  ◎廉洁提醒

  公务行程不是可以随意拼凑的“定制游”。外出调研、学习培训,必须严守既定的时间、路线和任务,绝不能公事敷衍了事,却把心思花在游山玩水上。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警醒,公权不可私用,公务不容“搭车”。与其绞尽脑汁在行程里“移花接木”,不如老老实实把公务路线走准走实。

  情形③:参加下属企业组织的考察顺带旅游,不花本单位的钱就没问题?

  不从本单位报销不代表没有违规使用公款。让下属企业为个人旅游买单,表面上看是“客随主便”,实质是特权作祟,纪律对此绝不姑息。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李某带队参加所属子公司组织的考察活动。其间,子公司负责人张某顺路安排李某等人前往周边景区游览,并由子公司承担车辆、住宿、餐饮及部分景区费用。李某认为,相关开支没有从自己所在企业报销,游览项目又是子公司主动安排,自己不过是“客随主便”,遂带队参加。最终,李某受到党纪处分,相关费用被责令退赔;子公司组织安排公款旅游的有关责任人员,也被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条分缕析

  费用没从本单位出,只是“客随主便”,怎么就违纪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专门将“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列为违纪情形,就是要严防部分党员干部利用手中职权,把下属单位当“钱袋子”,为自己的违规游玩“买单”。

  一、撕开“客随主便”的伪装:逾矩的“热情”实则是权力攀附

  《条例》之所以专门就“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单独划出红线,就是为了斩断上下级之间或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借考察之名行享乐之实的利益链条。

  下属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往往受制于上级,在组织考察时出于曲意逢迎,易在接待上层层加码,主动安排游山玩水;而个别上级领导也揣着明白装糊涂,把这种逾矩的“热情”照单全收。如果不严加规制,正常的业务指导必然沦为庸俗的人情往来,不仅加重基层负担,更会败坏党风政风。

  本案中,张某之所以盛情安排李某一行游览并包揽费用,看中的正是李某手中的权力。李某以“客随主便”为由欣然赴约,心安理得地享受了下级“进贡”的旅游福利。这种利用上下级关系借机旅游的行为,包装得再好也掩盖不了“公权私用”的违纪本质。

  二、严禁“转嫁开销”:换个“钱袋子”掩不住公款旅游的违纪实质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旅游费用是下属企业主动承担的,没花本单位的钱,便能置身事外。这种企图撇清关系的辩解纯属自欺欺人——“公款姓公”,不论是本单位的经费,还是下属企业的资金,绝不能成为满足个人游玩私欲的“提款机”。

  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行程和开支应当严格围绕公务活动安排,绝不能借考察之机安排景区游览、由公款承担个人旅游开支。

  本案中,李某自作聪明地认为只要没在本单位报销就不算违规。但下属企业的资金同样是公款,由子公司来承担个人旅游的各项开销,钱款的出处虽然变了,但改变不了“慷公家之慨、为私欲买单”的违纪实质。最终,这种“掩耳盗铃”的小算盘必然逃不过纪法的严惩:李某因借机旅游受到党纪处分;而慷公家之慨“献殷勤”的子公司相关责任人,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廉洁提醒

  不花本单位的钱,不等于没有花公款;不亲自报销,不等于没有享受特权。面对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热情的“考察游玩”邀约,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多问一句“行程合不合规”,多想一下“人家图什么”。公私之间看似只隔着一张行程单,实则隔着不可逾越的纪律红线。管住脚步、摆正公私,才能让每一次公务考察都经得起检验。

中国廉政法纪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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